5、转介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社区内复杂疑难的康复对象转介到上级医院康复科或市康复医院。社区康复协调员根据残疾人在文化教育、职业培训、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无障碍环境改造、无障碍进家庭及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需要,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有效转介服务。
三、培育活动时间安排:
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
(一)2009年四季度:制订《厦门市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方案》;组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室建设试点。
(二)2010年一季度:成立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及各类工作机构;制订各区、街道、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现场观摩全国第一批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思明区康复工作情况;组织对农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考察学习;开展社区康复业务培训。
(三)2010年一至二季度:开展区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建设;开展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室与社区康复站的建设;开展社区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建档立卡;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
(四)2010年三至四季度:各区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经自查验收后,将自查报告、验收申请报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初查提出评审意见后报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活动领导小组;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活动领导小组将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对申报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的单位,经省检查达标后,提交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活动领导小组;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活动领导小组将于2010年底进行全面验收。
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培育活动的资金保障:
(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区民政、卫生、残联部门要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规划、社区卫生规划及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中,纳入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中。要成立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强化部门职能,形成合力,协调解决问题,组织创建活动,加大社区康复资金投入,确保任务目标的实现。
(二)街道办事处设专人分管残疾人康复工作,负责建立规章制度,制订工作计划,指导社区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