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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方案的通知


  4、全市社区居委会建立康复活动站,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康复训练。要求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配备康复器材和辅助器具、康复普及读物,便于社区残疾人使用和家庭租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知识技能培训、娱疗、工疗和心理疏导活动,提供日间照料、转介等康复服务。

  (三)建立康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加强康复业务培训:

  建立一支稳定的社区康复工作者队伍。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确定专职医务技术人员,负责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工作;各社区居委会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协调、组织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人,建立完善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长效服务机制。

  加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为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能力。技术专业人员每年应不少于120学时的专业技术培训,由卫生部门组织,培训内容包括:康复需求调查、残疾评定、训练计划的制订、实用康复训练技术、训练效果评估及训练器具应用等。康复管理人员、社区康复协调员每年应不少于30学时培训,由残联组织,培训内容包括: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康复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原则、工作内容、管理方法、工作流程、残疾与康复知识等。

  (四)开展康复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1、残疾筛查、诊断:社区康复协调员会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入户进行残疾筛查和功能评定,早期发现各类残疾,掌握社区内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2、建立康复服务档案:社区康复协调员或由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为社区内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做好工作记录,动态掌握康复需求与服务情况。

  3、康复治疗、训练: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镇卫生院依据筛查、诊断结果,对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和医学功能训练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治疗和训练。包括对视力、听力、智力障碍进行早期筛查、诊断并转介;对肢体障碍者进行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指导精神病患者合理用药。社区康复协调员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康复室和上级康复专业机构指导下,组织病情稳定的精神病患者和残疾人在社区康复活动站开展工疗、娱疗和其他开发活动;指导聋儿家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组织社区内盲人开展定向行走训练。

  4、康复知识普及: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组织卫生、教育、心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为社区内残疾人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康复科普读物,传授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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