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0〕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的《厦门市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厦门市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方案
(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8〕11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的要求,根据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下发<福建省残疾人康复示范县(市)和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残联〔2009〕98号)要求,特制定我市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方案如下:
一、培育目标:
至2010年底,我市创建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活动,将实现“1145”目标。即:一个完善、一个晋升、四个达标、五个质量指标。
一个区完善--思明区在获得第一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的基础上,按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进一步加强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完善社区残疾人康复网络建设。为我市第二批培育活动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一个区晋升--集美区在第一批获得“福建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的基础上,通过第二批的进一步培养,晋升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
四个区达标--湖里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四个区,通过培育活动,成为“达到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标准区”。
五项质量指标--通过创建,全市达到民政部、卫生部、中残联提出的五项指标:(1)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残疾人康复室设置率达到80%;(2)社区居委会康复协调员配备率达到80%,培训合格率达到95%;(3)残疾人康复需求筛出率不低于辖区人口总数的2%;(4)残疾人康复服务建档率达到90%;(5)残疾人及其亲友对康复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