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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10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三)鼓励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报道

  各地要畅通“12369”投诉渠道,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进一步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领导组),负责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组 长:牛仁亮 副省长

  副组长:崔国红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向东 省环保厅厅长

  成 员:刘大山 省环保厅总工程师

  王 赋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官虎 省经信委副主任

  邢顺喜 省纪委常委、监察厅副厅长

  王华善 省司法厅副厅长

  闫晨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赵 勇 省工商局副巡视员

  刘德政 省安监局总工程师

  赵乃方 太原电监办党组成员

  俞 蒙 太原铁路局总经济师

  曹福成 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

  办公室主任:刘大山(兼)

  副主任:李义贤(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办公室电话:0351-5268750(兼传真)

  各市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落实各项工作,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联动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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