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转发《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消〔2005〕496号)
防火监督部、各支队:
10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
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第52号令)。该《规定》明确提出:申请设立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必须符合消防的管理规定。现予以转发,并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对本地区的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普查,切实摸清底数,严防失控漏管。
二、要按照本市废旧金属办理安全许可的有关程序要求,在申请人取得经委、行业协会相关证明文件后,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申请设立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其中,对已建的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给予办理《上海市各单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申报》;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给予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简易审批》。
三、要配合治安部门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日常监管,依法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气瓶库房、气割点、员工宿舍等重点部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回收管理等重点环节的消防安全检查,严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国家、本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存在火灾隐患的要跟踪督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