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市、县(市)“三旧”改造办公室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牵头做好本地区的“三旧”改造规划。
(三)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市、县(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应依据“三旧”改造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改造的规模、地块和时序,纳入城乡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规定办理。
(四)制定改造方案。对应制订改造方案的项目,分别由市、县(市)“三旧”改造办公室或原土地使用者及市场主体制订详细的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应明确改造的位置、四至、面积、改造方式等内容。
(五)做好改造方案的审批工作。涉及征收土地的,改造方案应及时上报省政府审批,按省的批复实施改造;不涉及征收土地的,改造方案由市、县(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六)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实施改造。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制定的改造方案完善改造范围内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然后实施改造。
六、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推进“三旧”改造
(一)政府实施改造。
对列入“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可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事项,按照《梅州市土地储备办法》(梅市府〔2006〕3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原产权人自行改造。
对列入改造规划的工业用地、低效用地,鼓励原产权人自行实施改造。具体程序如下:
1.原产权人向“三旧”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
2.拟订改造方案;
3.改造方案征求规划、国土部门意见;
4.改造方案由市、县(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5.补缴改变土地用途或土地使用条件的差价;
6.按规划实施改造。
(三)市场主体实施改造。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收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实施改造。具体程序为:
1.市场主体实施收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