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通知
(梧政发[2005]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规定,为了明确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分别是市东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东旭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电业局、市锦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梧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
二、此前,我市下发的《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划归市东晖东旭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的通知》(梧政发[2002]13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梧政发[2002]36号)等文件与《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