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
严肃推荐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并取消该单位参加全省财政系统组织的其他相关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
五、推荐审核工作进度安排
在对推荐对象层层审核的基础上,各推荐单位于6月30日前将《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一式6份)、《全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一式6份)、《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征求意见表》(附件5,一式4份)、先进事迹材料(一式6份)和评审工作报告等报省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先进个人的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6张(附电子版)及身份证复印件。先进事迹材料要真实准确、重点突出、文字精练,字数控制在3500字以内。先进事迹材料及审批表需提供电子版材料,可报送软盘或发送邮件至:hubeirj@163.com。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上述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产生程序、考察情况、推荐意见、公示情况等。评审通过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
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对各地推荐到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选表彰的候选对象按规定要求组织评审,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推荐到人社部、财政部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全国表彰评选。
六、奖励办法
获得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表彰奖励。获得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表彰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通过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刊登“光荣榜”,编发“双先”事迹材料。
七、切实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组成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全面领导推荐、评选、表彰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荐、评选、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人事教育处。评选表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州、林区、直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的推荐审核工作,并于2010年5月底前将工作机构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及电话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评选表彰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是加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树立先进典型,弘扬劳模精神,鼓舞士气斗志,培育财政文化,塑造财政形象,展现行业风采,促进财政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公务员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切实把可信、可敬、可学的先进典型评选出来。
联系地址:省财政厅人事教育处(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