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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6.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全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为国理财、为民服务”财政工作宗旨,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在全面推进财政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在振兴财政和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健全完善财政管理制度,提升财政管理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精通业务,牢记宗旨,甘于奉献,在本职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4.在财经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中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勇于抵制不正之风,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
  5.扎根基层,任劳任怨,默默奉献,在做好农村公共服务,落实惠农政策,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6.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7.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推荐评选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处(局)级以上单位和副处(局)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事迹特别突出的副处(局)级以上单位和副处(局)级以上干部需要参加推荐评选的,其比例分别按照分配名额控制在10%以内(处级干部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在评选推荐先进个人时,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的推荐比例不得超过本地表彰名额的10%。
  (二)严格推荐评选程序,充分发扬民主
  推荐评选工作要自下而上,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须经群众推荐、逐级选拔、领导集体研究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在本单位(部门)公示,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公务员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市(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公务员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将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先进事迹材料等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照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取消该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
  (三)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其中,凡近4年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不能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须经上级党委、政府的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凡任期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原则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各地在分配名额之外,须多推荐1个候选单位和1名候选人,并注明为多报的推荐对象,与分配名额内的推荐对象一并上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综合事迹突出程度、考察情况、是否符合推荐条件、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评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省将推荐5个先进集体和3名先进个人到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评选表彰,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本地区评选情况,在分配名额内推荐先进集体1名、先进个人1名作为候选对象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注明“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单位候选对象”和“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候选对象”。如果经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通过,推荐到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选表彰,或出现分配名额内的推荐对象因事迹不够突出或不符合评选条件而被取消参评资格的特殊情况,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考虑从多报的推荐对象中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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