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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
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10]2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是实现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结果与环境统计工作的顺利衔接,奠定我省“十二五”环境统计和污染减排工作基础的关键性工作。按照环保部要求,该项工作由各级环保总量控制部门具体承担。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由总量部门牵头,组织有普查工作经验的同志和环境监测人员成立工作专班,落实人员机构和工作经费,按照工作进度安排有序开展工作。各市、州环保部门请于2010年2月10日前将该项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名单和联系电话上报省厅总量控制处。

  二、严格执行有关报表制度,各地要以严肃认真、科学求实的态度,认真做好辖区内重点源筛选、发表调查、数据采集、汇总审核、上报传输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省厅已于2010年1月下发鄂环办[2010]8号文布置重点源筛选工作,要加强数据审核把关,切实保证工作质量,实事求是的上报调查数据。2月9日开始,各市、州可来省厅领取重点调查表,节前各地须完成重点源筛选和领表工作。

  三、认真做好农业源普查更新。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的做好辖区农业源的普查更新。按照环保部设想,“十二五”农业源将纳入总量减排考核体系,环保部门必须负责做好农业源的普查更新,为“十二五”总量减排工作打好基础。

  四、切实保证工作进度。各市、州级环保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审核和汇总工作。各县(市)、区环保部门须在2010年3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所在市、州级环保部门。各市、州环保部门须在4月5日前将辖区电子数据库、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厅。省厅将在4月20日前完成各地普查动态更新工作的核查、验收。

  五、省厅将通过工作调度会、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工作组织不力、数据弄虚作假的地区将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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