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环办[2010]2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确保我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使污染源自动监测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附件:
湖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
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环保部《
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要求,为确保我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的有效性,使之更好的为总量考核,监督执法和排污费核定等工作服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范围
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
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09]154号)中公布的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开展工作。
二、责任分工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湖北省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对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