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各部门、各建设企业要结合实际,在往年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全面、深入地做好建设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一是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要切实落实隐患治理的主体责任,依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项目法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每一个人。二是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公示公告、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规建设行为。三是要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力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督办工程建设项目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督查等方式,深入基层和工程建设一线加强督促指导。省安委会将组织由发展改革、建设、安监、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部门专家组成的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或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该处罚的要处罚,该整顿的要坚决停工整顿。
(三)严厉打击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和查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防施工单位无证无资质施工或“高资质企业中标、低资质队伍进场”、违法分包和转包、以包代管、只包不管。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给予停止招投标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工程承包资格、限制进入建筑市场的处罚。
五、加强应急管理,健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建设工程高风险、易发事故的特点,制定本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队伍、救援物资和装备建设,建立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工程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工程特点、范围,对现场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适时监控,制定综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综合演练。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进度和作业条件、设备状况和人员、技术等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预案进行及时的评估、修订完善,及时补充、增配安全、有效的救援装备,狠抓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职工自防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