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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省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省港航管理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工程质监站: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交安委明电[2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厅《交通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暂行)》(赣交运安字[2007]11号)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厅《交通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暂行)》有关要求,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和频度。省厅每年组织全省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两次。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行业管理和海事、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每两个月对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至少进行一次严格检查。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市级行业管理和海事、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各县(市)行业管理和海事、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每星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现场检查。
  省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省港航管理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工程质监站要根据各自行业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具体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和现场监督检查表,于5月28日前报厅安全监督处备案。
  二、健全安全隐患信息台账制度
  各检查单位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信息库,用于记录安全隐患整改、复核、消除等情况,对整改进行跟踪管理,实行督办和销号制度。检查单位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督办单位和处理要求,对重大以上安全隐患(能够导致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要进行通报,对管理责任在当地政府的,应抄送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主管部门属于非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抄送其主管部门,必要时,同时抄送当地政府。
  被检查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安全隐患,并向整改督办单位书面报告整改结果,提出销号申请。整改督办单位在接到整改结果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实,并向检查单位书面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单位在接到整改督办单位提交的报告后,应及时批复,同时将有关信息登入信息台账。
  被检查单位对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未能在期限内按要求整改的,由督办单位依法作出处理。督办单位处理有困难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由其指导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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