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下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本级各部门效能监察投诉办理机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为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投诉单位和有关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投诉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有关单位、人员协助、配合机关效能问题的调查,并提交解决效能投诉问题的措施;
(三)对有关单位、人员进行明察暗访,调查核实机关效能问题;
(四)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根据《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建议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效能责任追究或其他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建议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受理范围和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受理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列问题的投诉:
(一)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或者其他有损机关和公务人员形象行为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办事,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三)依法应该办理而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时限办理以及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拒不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等有关信息的;
(五)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为等,以及有其他行政乱作为行为的;
(六)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委、政府的政策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七)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使用虽没有废止但其中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的;
(八)违反“四条禁令”的;
(九)机关负责人包庇本机关存在的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
(十)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对投诉事项按投诉受理、承办、反馈、归档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