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房屋承租人或使用人应服从危房改造工作整体安排。
(九)市绩效考核办负责考核各区、县(市)政府国有公房危房改造过程中日常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有关年度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十)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全市国有公房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三、工作方式
各区、县(市)政府在推进危房改造工作中,改造方式上要因地制宜,努力创新。
(一)对于国有公房危房改造能纳入棚改范围的,要列入棚改计划实施;能纳入片区改造的,则由片区开发建设统一解决;相对独立、不能进入棚改和片区开发建设范围的,则要充分利用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进行改造,整合项目,稳妥推进。各区、县(市)政府应自行分解好危改任务,结合区、县(市)实际情况抓好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基础上尽快组织全面铺开。
(二)对于一些可就地规划建设的国有公房危房改造项目,要充分调动政府、企业、个人等多方积极性,区分不同情况,并与城中村改造、社区提质改造等结合起来,政策上灵活运用,规划上合理调整,拆迁安置上讲究策略,建成后推行“产权共有、租售并举”。
(三)对于通过维修加固、翻建可以排除安全隐患的国有公房危房改造项目,市政府根据长政函〔2009〕40号文件精神将按原改造面积进行相关奖励性补贴。各区、县(市)政府应抓紧组织项目设计、及时报建,抓紧处置排危。
(四)对于D级严重危房,特别是零星D级严重危房,各区、县(市)政府应无条件限期拆除,并根据长政函〔2009〕40号文件第五十条规定按拆除面积进行相关奖励性补贴。
四、工作程序
(一)各区、县(市)政府对辖区内国有公房进行全面排查,并及时组织业主单位向建设部门进行危险等级鉴定申请。
(二)市建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险级鉴定,并有针对性地逐栋拿出项目分类排危方案,提出实质性改造意见。
(三)各区、县(市)政府应针对国有公房险级情况,认真制订危改总体计划及项目分类实施方案,并予以迅速组织实施。
(四)对于片区改造和利用危改进行廉租房建设的,改造实施完毕后,各区、县(市)政府应及时组织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验收,并报市安居办备案。
(五)对于部分通过维修加固、翻建可以排除安全隐患的国有公房危房改造项目,各区、县(市)政府应按照“业主自愿申请,确保房屋安全,严格控制成本,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进行申报,并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制订改造方案,予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