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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公房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公房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国有公房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一月三十一日

  长沙市国有公房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公房危房改造工作,如质如期地全面完成好各项改造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市市属国有公房要按照房屋的危险程度,用3-5年的时间完成现有C、D类危险住房的改造工作,确保不发生危险房屋垮塌和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确保房屋住用安全。
  二、工作职责
  各区、县(市)政府作为国有公房危房改造的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的国有公房全面进行安全监管,按计划筹措资金,组织力量对危险房屋分类处置。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动,主动配合各区、县(市)政府做好危房改造实施工作。
  (一)市安居办负责下达各区、县(市)政府国有公房危房改造工作的任务,并做好检查、督促、协调和落实工作。
  (二)市建委负责做好全市国有公房危旧房屋的全面排查及等级鉴定,针对危房栋次拿出分类处置的具体实施意见,并负责及时办理危房改造的报建,做好验收、质监等相关工作。
  (三)市规划局负责为涉及国有公房危房改造的建设项目提供规划支持,并按绿色通道要求实施行政许可。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国有公房危房土地的处置工作并办理好相关国土手续。
  (五)市房产局负责做好国有公房危房改造项目的住房保障工作,及时将困难住户纳入住房保障对象,并积极争取国家、省保障性住房政策支持危改工作。
  (六)市财政局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长政函〔2009〕40号)要求,负责市属国有公房危房改造中需市政府安排资金的筹措、管理和监督,并列入预算逐年安排。
  (七)市直各系统国有公房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和长房集团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掌握和监管所属国有企业危险房屋状况,积极配合各区、县(市)政府申请危房鉴定并分类处置,切实做好危房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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