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费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将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当审查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文明费的相关约定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对安全文明费未单列、未足额计取、未明确支付方案或支付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准予备案的,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见附件1)上签署意见,作为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的依据。
五、建设工程办理安全受监,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商业性银行开设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费首付金额支付到专用账户上。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银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签订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四方监管协议书(见附件2),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安全文明费专款专用。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重点核查施工单位是否开设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是否按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四方监管协议书、建设单位是否足额支付安全文明费首付金额。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作为降低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条件,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责令改正。
八、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费专款专用,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分期支付安全文明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安全文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