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学习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0〕226号)
各市(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从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为学习贯彻《办法》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行政复议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争议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不断增多。面对新形势,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忠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公正、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效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树立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办法》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出发,对行政复议的原则、范围、对象和办理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依法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复议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宗旨,积极运用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设置方便群众申请行政复议的窗口,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解决“告状难”的问题。在作出影响人民群众权利义务的决定时,要依法告知其行政复议申请权。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对依法确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要认真解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上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行政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要督促下级机关按规定受理或责令其限期受理。要努力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始终做到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变更的要坚决变更,做到政治上维护大局、法律上无懈可击、维护群众权益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