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多元投入、联合出资,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风险共担、成果共享、互利共赢的新模式。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订整合主体标准,明确整合后的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尤其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整合矿区内产生整合主体。对矿区内参与整合的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或者参与整合的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者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者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公开出让矿业权。各地应充分鼓励优势企业利用资金、技术、管理等优势,运用市场方式实施整合,培育壮大矿业龙头企业。
(三)严格探矿权转采矿权管理,一个矿区只设一个主体。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进一步优化矿业权设置。探矿权人凭探矿权申请勘查区域采矿权的,必须按照规定完成勘查区域的勘查工作并达到申办采矿权的条件;探矿权转采矿权后原则上要注销原探矿权,但特殊矿种、复杂类型矿床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批准的,可以在采矿权矿区范围外的原探矿权勘查区域按规定延续或保留探矿权。原则上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主体,对同一个矿区有多个探矿权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要整合成一个开采主体。列入整合范围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必须严格按照整合实施方案进行整合,不得转让给整合主体以外的企业。
(四)暂停办理部分矿业权登记相关手续。
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1年3月9日止,除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投入的勘查项目、国家重点项目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配套资源勘查开发项目以及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需要外,全区暂停受理探矿权新立、分立和变更扩大范围申请。在整合矿区整合工作完成以前,暂停在整合矿区范围内新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暂停办理列为整合对象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变更、延续和保留手续。对拒不参与或无故拖延整合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国土资源、环保、工商、安监、煤监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照的年检、延续、变更手续,有关证照到期后,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充分利用市场配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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