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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2010)

  (四)进度安排

  1. 方案编制与审批阶段:2010年1月1日至4月31日

  (1)2010年3月5日前,完成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编制,并于3月31日前将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2)2010年4月20日前,完成市、县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及上报。

  (3)2010年4月31日前,完成市、县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审批。

  2. 方案实施阶段:2010年5月1日至11月30日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开展2010年的整合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自治区将适时组织对各市、县整合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在2010年10月至11月期间对本辖区整合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2010年11月底前形成自查报告。市级人民政府的自查报告内容除了市本级整合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外,还要包括本市所辖县(市)整合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

  3. 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2月

  各市人民政府在2010年12月1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整合工作自查报告。12月20日前,自治区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市、县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12月31日前向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各地要做好迎接国土资源部等部门2011年一季度对我区整合工作进行检查的准备工作。

  4. 整合工作常态化管理阶段:2011年至2015年

  对列入2011-2015年整合目标的整合矿区,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整合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以每年为一个阶段,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实现整合工作常态化。要通过整合工作,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管理相关制度,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推进我区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政策措施

  (一)坚决停止和关闭不符合要求的勘查项目和矿山。

  各地要将位于禁采区、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要求、“圈而不探”、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合要求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列入停止勘查和关闭名单。具备整合条件的,纳入本次整合工作范围。不具备整合条件的,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和关闭,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有关证照。

  (二)创新整合模式,合理确定整合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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