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川办函[2010]89号 2010年05月17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新时期群众信访工作的需要,着力建立畅通、便民、高效的“省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机制,现将《“省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省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的领导,将“省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信访和群众工作考核内容,确保办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省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省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特事特办”,“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视来信反映的内容和性质,由有关地方和行政机关负责办理。
二、来信受理
(一)受理范围。
1.对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管理、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对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作风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3.对我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有关政策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4.对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实际困难的救助,属于由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解决的有关问题;
5.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进行投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二)以下情形的来信不予受理。
1.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2.有关地方和部门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3.已经地方或部门实行信访终结处理的;
4.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5.反映事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且无法核实和办理的。
三、来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