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浙安监管统计〔2010〕10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省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真实准确地统计生产安全事故;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和规律特点,查找事故易发薄弱环节,提出预防事故的对策、措施和建议,为各级党委政府正确把握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二、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每月3日前报送辖区上个月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统计情况,每月5日前报送上个月辖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情况;请省级各有关部门于每月5日前报送本系统上个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