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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恩施“4·21”水上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恩施“4·21”水上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浙安委办〔2010〕31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恩施“4·21”水上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0〕41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截止今年一季度,全省共发生水上交通事故3起、死亡2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2起,死亡人数持平,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全省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针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切实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水上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设施和基础设施投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和法制教育,适时组织水上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全力防范水上交通事故,确保水上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加强水上交通源头管理,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船舶修造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船厂的管理,严把船舶修造、检验关,坚决查处、取缔非法造船行为,严格防止非标准型船、淘汰型船及技术状况差的船舶流入水运市场;港航企业  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严把安全资质关和船员资质关,对发生事故或重大险情的企业实施专项整顿、重点跟踪,落实整改措施;船舶航行监管部门要严把船舶航行签证关,对技术状况不符合航行安全要求,船员证书“名不副实”或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船员证书的船舶,一律不予签证放行,严格杜绝不适航船舶出港航行;港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港口作业企业资质的审查,督促其建立和完善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客运和滚装码头的安全监督管理;航道管理部门要做好航道维护助航工作,切实加强非定线制航道和支小河流的航标建设,加强航标(灯)、警示标志等助航设施的养护,创造安全的航行条件。
  三、加强现场监管,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航行安全。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上GPS交通安全监控系统,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强化对船舶的动态监管,有效预防船舶航行事故;要加大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力度,针对事故多发的重点运输船舶和支小河流、封闭水域,加强日常巡航检查,严厉打击船舶超载、超员等违法违章行为。乡镇政府要加强客渡船、自用船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客渡船乘客数额登记制度,杜绝超载及违规夜航等违章行为;要切实加强对农用船、自用船的安全管理,严禁夜航和载客航行。
  四、建立和完善事故处置预案,提高搜救能力。各地、各部门要十分重视水上交通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体系和救援体系,配置救援装备,充实救援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事故救援演练,提高救援的实战能力。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针对水上火灾事故和险情组织救援演练,切实提高水上火灾事故和险情的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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