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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扶贫办),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制定自治区扶贫开发政策、战略、措施和自治区扶贫标准职责。
  (二)增加组织实施产业化扶贫计划,引导、扶持扶贫龙头企业发展职责。
  (三)增加编制实施贫困劳动力培训计划,协调贫困地区人力资源工作,编制实施扶贫移民、特殊类型地区综合治理规划和贫困户建档立卡职责。
  (四)增加研究建立贫困地区自然灾害应对机制,指导贫困地区应对自然灾害和灾后重建工作职责。
  (五)增加信贷扶贫工作的协调管理职责。
  (六)增加对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评价职责。
  (七)加强组织开展自治区扶贫开发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扶贫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自治区扶贫开发战略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编制国家和自治区用于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专项资金、物资分配方案,制定完善扶贫专项资金、物资的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扶贫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管扶贫开发项目。
  (四)组织实施产业化扶贫计划,引导、扶持扶贫龙头企业发展,协调管理信贷扶贫工作。
  (五)编制并组织实施贫困劳动力、贫困地区干部培训计划,开展科技扶贫,协调贫困地区人力资源工作;编制实施扶贫移民、特殊类型地区综合治理规划,组织重点区域扶贫开发,研究建立贫困地区自然灾害应对机制,指导贫困地区应对自然灾害和灾后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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