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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产生的新移民,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核准登记,于每年年底前由各地移民管理机构统计上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再由自治区汇总上报国家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移民后期扶持核定登记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年底核定一次。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工作,对当年死亡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含在校学生)移民,应及时上报予以核销,次年停发后期扶持资金。
  第三十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嫁入或入赘到移民户的,以及新增人口均不纳入移民后期扶持范围。

第六章 后期扶持

  第三十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任务是:对移民后期生产进行扶持,逐步提高和改善移民的生活水平。
  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逐级核批。
  编制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负责编制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按照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包括后期扶持的范围、期限、具体措施和预期达到的目标等内容。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责任制等有效措施,做好后期扶持规划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移民安置区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通信、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移民安置区发展。
  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移民后期扶持依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培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移民素质,增强移民就业能力。做好移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扩大和优化移民收入结构,促进移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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