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做好2010学年度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登记备案和标牌申领等工作的通知
(上教委办〔2010〕10号)
各区县教育局、交警支(大)队、运管署(所):
为规范本市中小学、幼托园所的校车运行,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和上海世博会的顺利举行,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校车管理要求和本市有关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以及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等相关规定,现就2010学年度本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登记备案、标牌申领及退出、驾驶员培训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校车登记备案、标牌申领及驾驶员培训工作
(一)校车信息登记。需在2010学年度使用校车的中小学、幼托园所,向所在辖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校车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在沪国际学校、港澳台学校分别向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市教委港澳台办公室提交《校车信息登记表》。
(二)校车驾驶员安全经历查询。由学校或客运企业统一到本市驾驶员管辖地交警车管部门查询其安全驾驶经历,并领取《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经历查询结果》。
(三)校车登记备案及驾驶人培训
1.一级管理区域校车登记备案及驾驶人培训。一级管理区域(含黄浦、卢湾、静安、徐汇、长宁、虹口、杨浦、闸北、普陀等区)中小学、幼托园所自有校车、租赁校车驾驶员自7月12日始按规定时间到上海市运输管理处参加培训,8月2日起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办理校车登记备案。(各区校车驾驶员培训、校车备案登记集中办理时间表见附件3)。
2.二级管理区域校车登记备案及驾驶人培训。二级管理区域(含松江、青浦、浦东新区、金山、闵行、嘉定、奉贤、宝山等区和崇明县)由所辖区县运管署(所)负责驾驶员培训和登记备案(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附件4)。具体时间由各区县运管署(所)与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联系确定。
校车驾驶员培训、登记备案工作具体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另发。
(四)校车临检。申请校车资格的车辆须增加一次临检,由学校或客运企业到车辆管辖地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专项检验,并取得车辆临检合格证明。校车临检自7月15日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