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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村民住房所有权登记

  1、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村民住房所有权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土地使用权人注记格式为“户主(户)”,例如“张三(户)”。

  2、宅基地使用权及村民住房所有权的登记按渝国土房管发〔2008〕661号、渝国土房管办发〔2008〕53号文件规定办理。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会商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并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本次登记发证的程序予以精简、要件予以简化。

  (三)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1、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等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依法纳入本次登记范围。

  2、水利工程设施用地的登记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346号)的规定办理。

  3、对于农村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无用地、规划、建设批准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部门对具体情况进行梳理,会商相关部门并报当地政府研究处理。其中,因历史原因造成有关手续不齐全的,经区县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其土地来源合法且房屋无权属争议,申请人出具农村土地房屋来源保证书,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证明后,可予登记发证。

  二、农村土地房屋测绘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测绘,原则上应使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图件,以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制作所有权证附图,不再另行测绘。

  (二)宅基地及村民住房测绘

  宅基地及村民住房的测绘和面积量算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实施,也可由当地政府及国土房管部门组织人员经培训后实施,但在宅基地及村民住房的测绘和面积量算工作中,不得向村民收取任何费用。

  宅基地及村民住房,可采取在现场单宗勘丈的方法,以经检校的钢卷尺量取边长的方法测绘,其精度精确到0.01米。并以指北针确定房屋的朝向,在室内视房屋和图纸的大小以适当的比例尺描绘证书附图。一般应以图纸的上方为附图的北方向,证书附图上应标示各边的边长、比例尺,并注明相邻关系。

  面积量算,可按规则几何图形(或分割后规则几何图形)计算,也可由计算机绘图后以CAD软件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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