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生活垃圾填埋处理监管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进入垃圾填埋场时须检查和计量。进场垃圾运输车辆数量、垃圾量、渗滤液产生量、材料消耗等记录资料应完整,做好归档。
第十九条 垃圾填埋处理企业应保证垃圾填埋场运行正常,不得接收、处理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第二十条 填埋处理应采用单元、分层作业,按卸车、分层、摊铺、压实、覆盖、再压实的程序处理,达到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应保持渗滤液收集系统正常运行,渗滤液排放应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第二十二条 垃圾填埋处理企业要做好场区及周围水、气、土的监测工作,监测项目及监测方法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发现污染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上报。
第二十三条 垃圾填埋处理企业应做好场区环卫保洁和绿化,落实防“四害”措施。
第二十四条 垃圾填埋处理企业应定期检修装载、挖掘、运输、摊铺、压实、覆盖等作业设备,保持设备完好。
第二十五条 垃圾填埋场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示、防火防爆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要齐全完好;要保持道路通行良好。
第二十六条 垃圾填埋处理企业应定期做好员工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加强防火、防盗和拾荒人员的管理,制定填埋作业规程及填埋气体引起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严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分拣后需填埋处理的垃圾必须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实施,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建设运营必须达到国家Ι级标准。
第五章 环境监测监管
第二十八条 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应制订烟气、污水、恶臭污染物、噪声等的监测计划。垃圾填埋处理企业制定大气、地下水、噪声、渗滤液等的监测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