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许昌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生活垃圾填埋处理监管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进入垃圾填埋场时须检查和计量。进场垃圾运输车辆数量、垃圾量、渗滤液产生量、材料消耗等记录资料应完整,做好归档。

  第十九条 垃圾填埋处理企业应保证垃圾填埋场运行正常,不得接收、处理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第二十条 填埋处理应采用单元、分层作业,按卸车、分层、摊铺、压实、覆盖、再压实的程序处理,达到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应保持渗滤液收集系统正常运行,渗滤液排放应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第二十二条 垃圾填埋处理企业要做好场区及周围水、气、土的监测工作,监测项目及监测方法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发现污染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上报。

  第二十三条 垃圾填埋处理企业应做好场区环卫保洁和绿化,落实防“四害”措施。

  第二十四条 垃圾填埋处理企业应定期检修装载、挖掘、运输、摊铺、压实、覆盖等作业设备,保持设备完好。

  第二十五条 垃圾填埋场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示、防火防爆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要齐全完好;要保持道路通行良好。

  第二十六条 垃圾填埋处理企业应定期做好员工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加强防火、防盗和拾荒人员的管理,制定填埋作业规程及填埋气体引起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严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分拣后需填埋处理的垃圾必须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实施,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建设运营必须达到国家Ι级标准。

第五章 环境监测监管

  第二十八条 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应制订烟气、污水、恶臭污染物、噪声等的监测计划。垃圾填埋处理企业制定大气、地下水、噪声、渗滤液等的监测计划。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