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收受礼品登记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土资党〔2010〕12号)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收受礼品登记处理暂行规定》已经厅党组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
公务活动收受礼品登记处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厅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根据《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省纪委、监察厅《浙江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登记、上交礼品的实施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礼品,是指礼金、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第二条 厅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礼品;配偶、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特定关系人,不准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品。
第三条 因各种原因不能拒绝而收下的礼品,必须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上交。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不论其价值大小,一律上交。凡应上交的礼品,不准以任何名义擅自用于捐资、扶贫、解困、救灾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理。
第四条 驻厅监察室负责厅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上交礼品的登记、保管、处理等工作。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执行礼品登记的情况及时归入其廉政档案。
第五条 对未能拒收的礼金,也可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金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直接缴入省纪委在银行设立的廉洁自律专用账户。将礼金直接缴入廉洁自律专用账户的,视同登记上交。缴入廉洁自律专用账户,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保管好有关缴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