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国界的划界、勘界、联检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边境管理和边境涉外工作;指导并参与边防会谈会晤;指导并参与邻国情况调研以及与邻国交往、邻国涉外事务处理等工作;负责自治区口岸管理工作。
(七)根据中央有关规定,负责外国及港澳地区记者来疆采访事宜;向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提供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资料和对外表态口径;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自治区对外对侨宣传、文化交流和民间外事、侨务教育工作。
(八)负责自治区国际交流事务;负责联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其他驻外机构,协调自治区的官方和民间对外交往事宜。负责办理与国外友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的有关事项,管理和指导友好城市交流工作。
(九)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自治区活动及民间组织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外国专家、留学生、实习生涉外事项的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出国培训有关涉外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务院港澳办对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自治区港澳事务工作,研究起草自治区有关港澳事务的政策规定。
(十二)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和港澳同胞的友好联络工作;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负责协调华侨回疆安置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外事纪律及国家安全、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外事纪律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四)受外交部委托,负责我国驻中亚、西亚、南亚等国家使领馆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设12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协助办领导处理、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政务公开、基本建设、安全保密、督查信访和翻译等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外事侨务系统的联络和内宾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外事(侨务)政策法规;负责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礼宾处
负责接待来自治区访问、过境的国宾、党宾及其他重要外宾;受理、接待外国驻华外交官和国际组织驻华人员来访事宜;承办自治区领导出国(境)的具体事宜,统筹安排自治区领导的外事活动;审核自治区及中央驻疆单位主办的国际会议及外事礼宾活动计划;负责协调安排外国金融、保险机构、商社、企业与自治区人民政府间非商业性的交往等事宜;负责审核外国副部长级以上政要及与我未建交国家官员来疆访问的有关事宜;负责外国人赴自治区控制开放区、非开放区的审核管理;负责审核外国人入出境的礼遇规格并出具相关的联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