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妥善安置人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加强政策解释,争取理解和支持。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根据工作人员的身份、职级、户口、家庭等实际情况分类安置。对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各派出地政府和部门统一撤回,统一安排工作。对聘用人员,在办理解聘合同的同时,要积极热情帮助解决再就业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指导,提供帮助。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制定方案。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要求,认真搞好调查摸底,结合自身实际,形成全面、具体、操作性强的清理规范工作方案,于2010年4月29日以前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坚决实施清理。坚持不打折扣、不开口子、不留尾巴的原则,各地、各部门驻京办事机构要坚决予以撤销,2010年5月中旬清理到位。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审核,坚决杜绝改头换面、名存实亡或就近续存等变相保留的现象出现,确保工作不走过场。设有驻京办事机构的各地、各部门于5月底前将清理驻北京办事机构的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和规范办事机构管理工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明确具体承办部门,明确具体联络同志,并于4月28日前,将有关承办机构、负责同志、联络员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厅。
(四)加强协调配合。由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驻京办事机构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做好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各级审计部门负责被撤销驻京机构的资金、资产、债权、债务审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撤销驻京机构人员分流安置的指导。
(五)严肃纪律要求。为确保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各部门要冻结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及其它资产,严禁挪用、私分、随意变更和处置,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格执行清理整顿政策,严禁出现“明撤暗不撤”、“改头换面”等行为,切实做到应撤尽撤;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严禁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工作经费,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对清理和规范工作中据不执行有关规定,以权谋私、顶风违规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