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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10]25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号)的规定,结合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近两年来的执行情况,我们重新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规范。现将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按规定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的,按照《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1)和《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附件2)的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其它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对出租车用气瓶的检验不收费,所发生的费用由财政部门从年度部门预算中予以适当安排。
  三、各收费单位接通知后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对象,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费和定期检验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4]238 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业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7]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略)
  附件2、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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