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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通政字[2010]1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维护广大干部职工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满足职工改善住房条件需求,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市全面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起,凡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提高到12%,有条件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也可按12%标准执行。各旗县市区缴存比例提高到10%,有条件的可提高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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