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单位
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单位,对于未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项目支出由市财政局在用款计划生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支付额度送达人民银行和各相关代理银行。预算单位支付时,在国库单一账户系统上开具授权支付指令即可,无需另行提出支付申请。
对于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三级明细的支付申请,主管预算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审核拨付。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预算单位工资支付流程
预算单位每月工资拨付流程仍按原规定(《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下同),在现行工资统发系统中操作执行。
(二)专项资金和追加预算拨付流程
对于基本建设支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中央专款和追加预算等,在完成预算指标下达后,参照项目支出流程和规定时限完成资金拨付手续。
(三)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时限
用款计划和资金支付环节,主管预算单位的审核时限均为5个工作日,若在5个工作日内,主管预算单位未能审核,系统则自动认为审核“不通过”,将用款计划申请或支付申请退回至上报的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与主管预算单位协调后再次申请。
(四)经常性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编制
对于补充公用经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房租赁费、交通补贴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离退休补贴费、抚恤金、犯人生活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按以下原则编制用款计划:
1.交通补贴费、补充公用经费中的电费、水费、燃料费和未达到财政直接支付(包括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补充公用经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和租赁费比照公用经费按均衡性原则由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
2.补充公用经费(扣除电费、水费和燃料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和租赁费中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比照项目支出管理,由预算单位按财政直接支付有关规定进行用款计划和支付的申请。
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离退休补贴费(扣除节日费)、抚恤金、犯人生活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其中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按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部分按下列原则进行用款计划的编制:单位月均不足1000元的,每年分两次(1月、7月)由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单位月均1000元以上的,比照公用经费按均衡性原则由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经预算单位确认后,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预算单位。对于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预算单位,则以用款额度的形式下达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4.对于离退休补贴费中的节日费(即:4个节日,每个节日每人1000元),由系统于每年节日上月按1000元标准自动生成用款计划,经预算单位确认后,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预算单位。对于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预算单位,则以用款额度的形式下达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五)政府采购支付对象
政府采购项目一般应直接拨付至供应商。若预算单位在预算尚未批复前,按规定经市财政局同意先行依法组织采购并已垫付款项的,待预算批复后,才可在向市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时,申请将款项拨付至预算单位。在自行采购项目中,除照相机、摄像机等小额零星采购外,应直接拨付至供应商。
(六)采购形式选择错误引起变更
对于预算单位在预算编制时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形式选择错误,需要变更的,按下列情况进行操作:
1.市集中采购中心退回政府采购项目
凡列入市级集中采购中心采购项目由市财政统一将信息发给市集中采购中心,若市集中采购中心受理过程发现不属于或部分不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市集中采购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并将该项目电子信息退回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支出处室专管员在预算执行系统中接到市集中采购中心退回项目信息后,应对照政府采购目录,提出意见,经处领导同意后将该项目从“集中采购”变更为“自行采购”或“集市采购”或“待核”。变更为“自行采购”的是指对于全部采购内容均不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变更为“集市采购”的是指应在政府采购平台实施电子采购的项目;对于变更为“待核”的项目,预算单位向支出处室提出具体采购需求,由支出处室根据需求结合市采购中心意见确定采购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