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等五家分支机构的批复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和南通等4家中心支公司的请示》(苏阳光财险发[2005]8、11、12、13、14号)收悉。经我局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和江阴支公司。
二、筹建期为此文印发后6个月以内,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我局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此批文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