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监督体系。
要以规范政府采购执行为着力点,积极构建事前监督(采购预算、计划)、事中监督(文件审查、公告发布、开标评审、质疑投诉)、事后回访(采购效果、合同执行)相结合,财政、监察、审计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互配合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督体系。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搞好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对工作流程的管理,逐步建立起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行流畅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监察部门要针对现行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订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办法,切实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数额大、影响面广或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政府采购活动,要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审计部门要把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纳入经常性审计范围,重点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督促采购单位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有效减少政府采购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
列入现行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全部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坚决杜绝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对政府采购目录之外的其他购买性支出项目,要积极开展前瞻性研究,科学扩大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切实做到“应采尽采”;尚未把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县(市、区),要采取得力措施,建立财政、建设、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尽快将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提高政府采购执行力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采购范围,全面规范采购程序,确保政府采购依法、规范执行。一是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相关科室参与的政府采购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要明确专(兼)职联络员,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报批、项目评审、代理机构抽取、资金支付等工作。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要采取有效形式,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和要求。二是严格预算编报和执行。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含调整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制订采购计划,进一步提高采购计划报送的时效性,为采购活动实施留出充裕的时间,切实保证采购质量。今后,凡无预算、无计划擅自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严格执行采购程序。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好采购人职责,指导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确保每个步骤、每个环节严格依法操作,并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