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加大财政支持工业发展的力度,确保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逐年按一定比例增长。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园区建设、增加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资本金和年度工业经济目标考核及其他奖励。税务部门要简化办税程序,不断创优服务方式,用好、用足、用活国、省关于西部大开发、扩大内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灾后重建、增值税转型、资源综合利用等一系列扶持工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通过实施加大投入、自主创新、联合重组等方式打造主业突出、优势明显、核心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培育纳税大户。受益财政应对年纳税上亿元的工业企业实施重奖,对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施专项表彰奖励。对销售收入首次跨100亿元、50亿元台阶的企业,在工业发展资金中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领军人物50万元、25万元。
(三)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市和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在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并实行“双硬化、双约束”机制,对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实施技改贷款贴息和项目补助。企业因技术改造、扩建等需在原工业用地基础上适当增加用地等情况,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扩能后前三年每年新增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四)支持新建项目建设。鼓励企业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其项目用地根据投资强度、税收贡献和解决就业情况可享受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供地价格;项目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可由受益财政视企业税收贡献,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安排支持项目建设;对投资超亿元、技术含量高、促进经济发展效果明显的企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有订单、有效益、成长性好的企业,在办理贷款、支付利息、购买原材料、购置设备等方面出现临时周转困难的,由市工业投资公司给予临时资金拆借。担保机构积极提供担保支持,降低风险保证金和保费收取标准。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向省级财税部门申请批准后可予以减免。鼓励使用地方产品,政府采购优先选购本市企业生产的同类、同质、同价产品。支持规模以下企业发展,对首次进入规模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