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措施,增强制度的吸引力和稳定性;全面落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积极推动困难企业职工及城镇其他各类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和管理办法,做好2009年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调整医疗保险诊疗及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年内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进一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衔接和异地就医问题,协同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强化生育保险管理服务,进一步推行生育医疗费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办法,抓好生育保障试点城市试点工作。
(十二)稳步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大力实施“平安计划”二期,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探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政法系统干警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加大解决“老工伤”问题工作力度,争取年内基本解决“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加快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加强工伤医疗管理,做好2009年版地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修订完善工作。
(十三)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指导十四个试点县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农村基层干部、计划生育人员、库区移民等农村特殊群体参加新农保办法;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扩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研究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完善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办法,简化审核程序,确保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巩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开展诚信医疗服务,开展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和企业年金投资专项检查及新农保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筹集、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继续做好历年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清理回收工作。进一步完善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内部会审制度。规范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就业培训资金管理使用公示制度。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联网应用工作。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
(十五)做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政策措施,继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措施,稳步推进实施医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进一步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力争全区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率达79%。落实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困难企业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规范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贯彻落实《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与海南等省建立跨省区异地就医管理协作机制。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稳妥推进工伤康复试点和工伤预防试点。配合探索居民医保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推进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管理机制。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试编全区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重点编制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