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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一个月内出现违法建设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对负有责任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责任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一个月内出现违法建设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个案研究,从重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原州区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查处、纠正和制止,或者应当报告市人民政府或告知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而未报告或告知,造成违法建设的,对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州区人民政府,在巡察发现或者接到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违法建设案件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立案、取证和查处结案或者查处不力、不能结案,造成下列违法建设后果且不能限期拆除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一个月内出现违法建设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
  (二)一个月内出现违法建设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
  (三)一个月内出现违法建设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一个月内出现违法建设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个案研究,从重处理。
  原州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招聘人员,因不坚持原则,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失职,造成下列违法建设后果且不能限期拆除的,在一个月内发生一次、或违法建筑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片区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在一个月内发生二次、或违法建筑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予以诫勉,扣发二个月工资;在一个月内发生三次、或违法建筑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待岗五个月,扣发三个月工资;违法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或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对主要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分别参照本条第一款的各项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违反规定为未结案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办理有关证照的,责令收回有关证照,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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