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对所属县(市、区)检查阶段:11月16日-12月5日;
省对市检查阶段:12月6日-12月30日。
五、问题的处理
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市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认定权限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人员,必须丧失其教师资格,收缴所发《教师资格证书》,并在本人《教师资格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中注销其所取得的教师资格。凡违反这一规定未做处理的教师资格一律无效。
已经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重新受理并认定其教师资格,凡违反这一规定所认定的教师资格一律无效。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人员,必须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所发《教师资格证书》,并在本人《教师资格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中注销其所取得的教师资格。凡违反这一规定未做处理的教师资格一律无效。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从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凡违反这一规定所认定的教师资格一律无效。
(三)对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清除出教师队伍。对被撤销教师资格和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调离教师岗位。
(四)对违反《
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在招录(聘任)新教师工作中不坚持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擅自突破政策、违反规定认定教师资格、倒卖教师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工作要求
1、各地、各学校要从加快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检查工作,坚决防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欺上瞒下现象的发生,确保这次检查工作扎扎实实,不走过场。
2、各地、各学校要增强工作的透明度,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将这次检查工作的文件、取得教师资格人员的有关情况(姓名、性别、毕业时间、毕业学校、任教时间、所在单位及职务、认定教师资格的种类及时间、证书号码等),以学校为单位进行公示,让广大教师了解政策,参与监督。对教师反映的问题尤其是违纪问题,要认真负责地调查核实,分清年度界限,依据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
3、各市要敢于动真碰硬,对不依法认定、不坚持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以及其它违规违纪的人和事要进行严肃处理。要通过这次检查,进一步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促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秉公办事,依法认定;要增强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中小学校长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新教师招聘录用工作中,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把好入口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