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北海出口加工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鉴于《北海出口加工区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发[2003]4l号)部分条款与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经研究,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修订,现予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03年12月12日
北海出口加工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北海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规范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和对外出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海关实行封闭式管理,专门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特殊经济区域。
第三条 加工区内可以设置出口加工企业、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和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加工区内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加工区内居住。
第四条 加工区内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加工区内的企业、机构、个人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加工区由北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领导和管理。
加工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统一管理加工区的行政事务。
第七条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编制加工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加工区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产业政策、优惠政策,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加工区内土地的管理使用和市政建设;
(四)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投资者在加工区的投资项目;
(五)根据国家授权负责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及企业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审批;
(六)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加工区内各项行政事务实行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