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建成区环境基础设施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建成区环境基础设施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建成区环境基础设施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各县(市)建成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美化县城环境,改善环境质量, 展示良好形象,根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和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县(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长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县城品位、优化人居环境为重点,全市动员、统一行动,通过集中整治,逐步治理和解决各县(市)环境基础设施功能不全、质量不高的问题,全力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加快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步伐。
二、整治范围
各县(市)建成区,指县(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完善的区域。
三、主要目标
1、城市气化率达到70%以上、部分达到90%以上;2、城市集中供热率达到30%以上、部分达到60%以上;3、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以上、部分达到85%以上;4、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到80%以上、部分达到100%;5、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60%以上、部分达到100%;6、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100%(具体见附表)。在此基础上,潞城市、襄垣县、平顺县、沁源县要力争今年底通过省政府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县(市)城考核验收。其它各县也要积极开展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县活动。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长治市县(市)建成区环境基础设施综合整治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董 岩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秦正安 市政府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