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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五保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时间安排

  (一)项目计划。2010-2013年每年10月底前,各市、县(市、区)按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下达的指标将下一年度各地新建五保村的具体名单、配套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审核(2010年项目要求于本方案印发后一个月内上报)。

  (二)开工建设。各市、县(市、区)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五保村建设计划批复,做好新建五保村开工建设工作。2010年项目在本方案印发后两个月内正式启动。

  (三)竣工验收。各年度项目要求在当年11月底前竣工。对完成建设的项目,市、县两级政府要及时组织验收。自治区将在每期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抽查验收。

  四、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新建五保村按每个投入不低于15万元测算,5年5期工程共6000个需要总投资不少于9亿元。

  (二)资金筹措。新建五保村所需资金采取“四个一点”的办法筹集,即:自治区补助一点,市、县(市、区)投入一点,村级集体经济出一点、社会捐助一点。

  (三)补助标准。每个新建五保村总投资不少于15万元,自治区每个补助12万元(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每个补助7万元,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个补助5万元),市、县(市、区)每个配套不低于3万元资金。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市、县财政设立“农村五保村建设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动工前,自治区按补助额度先预拨80%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

  五、政策措施

  (一)民政牵头,部门配合。兴建五保村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明确责任人,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具体负责编制五保村建设规划,做好五保村建设的管理、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审核、拨付和管理五保村建设资金;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五保村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五保村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五保村项目的规划审批、设计和施工审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五保村道路的规划和修建;水电、广播电视、电信等部门负责五保村供水供电、广播电视、通讯等设施的规划和修建。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免五保村建设中涉及的各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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