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2009年12月3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实施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重要意义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征地补偿的政策依据。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实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重要举措。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到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我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持广西良好发展势头”战略目标实现,是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时公布并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公布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1月31日前完成本市(含所辖县、市、区)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工作,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对未按规定要求按时公布和备案的市,从2010年2月1日起,自治区停止受理该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后,各地要通过当地媒体以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切实保障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知情权,使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真正了解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支持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指导各市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公布工作,严格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审查报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
南宁市作为全国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城区范围内已制定并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可继续执行。南宁市辖县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南宁市人民政府统一公布。
三、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