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2010年项目的前期工作,积极落实开工条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会议精神,第一批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将在3月底前下达。由于2010年中央投资向民生倾斜,向“三农”和“老、少、边”倾斜,大量分布在县镇乡村的民生项目将进一步展开,各级各部门要全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积极落实开工条件,确保中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立即能开工建设。继续推进并进一步完善项目集中联合审批常态化机制,以提高效率为核心,采取并联审批和“一站式”服务等方式,加强指导服务,简化审批环节,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四、明确职责,统筹财力,全力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市县人民政府对地方配套投资落实工作负总责。明确地方配套投资责任主体,合理分担配套投资比例。应由自治区承担的配套责任不得转移给市县,应由市级承担的配套责任也不得转移给县。各地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地方财力要向中央投资项目倾斜,确保配套资金需求。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应首先用于满足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并抓紧拨付到位。
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将作为中央和自治区安排中央投资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配套资金落实好的市县,优先安排和下达中央投资计划,同时要给予奖励。对于资金、项目安排次序失当,主观上没有尽力而致使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差的市县,将减少或暂缓安排中央投资。
五、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投资效益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投资计划批复的内容实施项目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擅自改变建设地点等各种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各项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依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认真落实基本建设程序,杜绝未批先建等行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认真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健全专户专账等建设资金监管制度,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中央投资,严禁用中央投资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资金计划,按规定尽快拨付资金,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按照项目总投资概算、年度计划、建设程序和工程进度使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