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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负责自治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指导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四)拟订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和合作。

  (五)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八)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报批)。

  (九)拟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指导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攻关及重大成果推广工作和文化行业艺术职业教育。

  (十)拟订全区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履行文化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指导、监督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全区博物馆、文物管理机构等业务建设,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的管理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全区对外文化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文化厅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对外文化交流处)。

  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机关和直属单位有关工作;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等工作;指导编制文化立法规划和起草文化艺术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组织文化政策调研工作、指导文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社团审批和管理;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统筹安排和组织大型对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管理和审批全区对外文化交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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