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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南价费(2008)70号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南价费〔2008〕70号文件的通知
(南价费〔2010〕4号)


南宁市中小学卫生保健中心:

  南宁市教育局、卫生局、 财政局、 物价局《关于转发中小学校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教〔2009〕104号)已重新明确中小学校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为此,原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中小学卫生保健中心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南价费〔2008〕70号)于2009年秋季学期起停止执行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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