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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巿兴宁区兴宁中学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兴宁区兴宁中学收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11年9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9日)废止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巿兴宁区兴宁中学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10〕14号)


兴宁区物价局:

  报来《关于南宁市兴宁区兴宁中学申报小学、初中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南宁市兴宁区兴宁中学是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按照巿政府要求,根据国家民办教育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在对该校办学成本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该校收费标准及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小学杂费每生每学期555元。

  二、初中杂费每生每学期700元。

  三、课本费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以及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每年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公布的目录用书价格执行。

  四、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不得跨学期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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