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政府部门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直接转让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视同销售问题

  房地产企业将其开发的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不视同销售,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十八)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证据证明以前核定征收的税款偏低,不定性为偷、逃、抗税的,不宜进行税款追缴,也不作为违法行为来处理,但可以作为下一年度核定调整的依据。

  (十九)关于货物运输代开票环节随征的企业所得税清缴问题

  货物运输企业在代开票环节随征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二十)关于企业所得税管辖权的问题

  2002年以后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征管的仍由地税部门征管,不作调整。

  二、个人所得税

  (一)关于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的规定,我区企业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

  (二)关于如何确定家庭唯一住房的标准问题

  按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确定的原则,以个人是否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房产来判定适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应与有关部门、机构的政策和资料相衔接,主要以房产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为主,同时参考金融机构的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为证据来确定。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出台后的政策衔接问题

  《通知》下发前已受赠的房产,在《通知》下发后转让的,除《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的规定处理。

  (四)关于个人受赠取得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时,是否征收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受赠取得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时,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暂不征收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