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时”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19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在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及个人所得税管理中遇到一些税收政策及征管环节不够明确的问题,造成各地政策执行和管理不统一,要求自治区地税局规范和统一,现将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问题
1.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被新
企业所得税法废止,为此,我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09号)也应自动失效。
2.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市地税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时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